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MA5KECRT2H
根据市民举报,2024 年12月2日16时02分,横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横县横州镇环城东路478号二楼的横县艾米网吧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横县艾米网吧涉嫌在169号电脑接纳未成年人李某斌(男,2008年11月14日出生)、在170号电脑接纳未成年人李某志(男,2010年1月4日出生)等2人在线名消费者的上网情况进行了提取。
横县艾米网吧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MA5KECRT2H),名称为横县艾米网吧,投资人为黄泽辉。该场所办理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9,名称为艾米网吧,法定代表人为黄泽辉,经营范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检查人员现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通知该场所负责人到横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接受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用佳能90D数码相机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
2024年12月2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横县艾米网吧(黄泽辉)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3日,横县艾米网吧投资人黄泽辉委托覃佩华到横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接受进一步调查,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2024年12月3日,本机关向市公安局发函对李某斌和李某志户籍信息进行调查,市公安局复函证明横县艾米网吧接纳的李某斌和李某志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经查,横县艾米网吧(黄泽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2024年12月2日,横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横县艾米网吧(黄泽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横县艾米网吧(黄泽辉)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况。
2.《消费现场情况提取单》2份。证明横县艾米网吧(黄泽辉)在169号和170号电脑上涉嫌接纳李某斌(男,2008年11月14日出生)和李某志(男,2010年1月4日出生)等2名未成年人上网的基本情况。
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通知横县艾米网吧投资人黄泽辉到横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6.投资人黄泽辉、受委托人覃佩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投资人和受委托人身份情况。
7.《委托书》1份。证明投资人黄泽辉委托覃佩华全权办理横县艾米网吧(黄泽辉)接纳未成年人一案的相关事项。
8.现场检查取证照片6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合法性和横县艾米网吧(黄泽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况。
9.《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横县艾米网吧投资人黄泽辉委托覃佩华确认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合法性,承认横县艾米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10.《关于协助调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函》1份和市公安局《关于协助调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复函》1份。证明横县艾米网吧(黄泽辉)2024年12月2日在169号电脑接纳的李某斌(男,2008年11月14日出生)和170号电脑接纳的李某志(男,2010年1月4日出生)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互相印证,横县艾米网吧(黄泽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接受本机关的调查询问中,覃佩华承认169号和170号电脑的消费记录单显示的60元押金为李某斌和李某志预存的上网费。本机关认定,横县艾米网吧(黄泽辉)在2024年12月2日在169号电脑接纳的李某斌(男,2008年11月14日出生)和170号电脑接纳的李某志(男,2010年1月4日出生)的押金共60元为违法所得。
横县艾米网吧(黄泽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月9日向横县艾米网吧(黄泽辉)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文综罚告字〔2024〕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横县艾米网吧(黄泽辉)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版)》第1版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序号5中“1年内第一次接纳3名(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的违法情形,适用“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具体处罚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横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横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横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横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